- 爱之晶:评价域外代孕立法规制的基本准线
- 发布时间:2022-07-04 16: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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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域外代孕立法规制的评价与启示
从法理上来说,对立法进行比较研究的目的主要在于两个方面:一是通过比较,归纳各国立法中共同的、规律性的内容,以为本国立法提供正当性依据;二是“在于发现本国法律与外国法律的差别,找出外国法律的优点,以改进本国的法律”。易言之,“比较法的主要功能是促进立法和法律的实际改进”。对域外代孕立法规制的考察显然也在此列,我们考察和比较各国代孕立法规制的目的在于促进中国代孕立法规制的改进。
一、评价域外代孕立法规制的基本准线
就法律体系的归属而言,人工生殖法作为现代法律的前沿领域,是生命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生命法的本质则是生命伦理法,是保障各国社会最低限度之生命伦理的法律,其本质使命在于维护作为人类伦理社会秩序基本内容的生命伦理社会秩序,以保障整个人类社会的有序发展。因此,对于生命法内容合理性的判定必须要建立在特定社会的生命伦理观念以及支撑这些观念的特定文化背景之上,只有与其本国家或地区伦理、文化、传统相契合的生命法才是合乎理性的生命法,才符合生命法的正确发展方向。以此为基点,对于各个国家或地区在代孕规制问题上所采取的不同策略,我们不能够简单地依据文本分析或案例比较来判断其优劣,而更应当考察这一规制模式与该国家或地区的伦理观念与文化背景是否契合;或者说,更应当考察该国家或地区的伦理、文化是否能够支撑这种代孕规制模式。只有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伦理与文化能够支持其代孕规制模式时,这种代孕规制模式才是一种合理模式;否则,这种代孕规制模式就不是一种合理的模式--至少是一种不适合的模式。
就此而言,对于域外代孕立法规制的考察能够为我们更全面地分析、评价和判断代孕的立法规制策略以及选择适合中国的代孕立法规制模式提供很好的参考。但在认真考察中国国情尤其是中国社会环境与文化传统之前,我们不宜简单而草率地依据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经验”来建议推动中国开放代孕。这一点应当成为我们评价域外代孕立法规制的基本准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