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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之晶:人体胚胎的归属 · 胚胎的处分规则
发布时间:2022-07-27 17:16:05

(三)胚胎的处分规则

综上所述,人类胚胎,不论其在人体内还是在人体外,在伦理上是一种介于人与物之间但又相对趋近于人的中间实体--人格体。既然人体胚胎的伦理地位是一种介于人与物之间但又趋近于人的人格体,则其在法律上就不能被当作物来看待。既然不是法律上的物,则有关物的法律规则如有关物的所有、转让、继承、处分等就不能够简单地适用于人体胚胎。在伦理并继而是法理上,人体胚胎作为一种潜在人并于将来很有可能成长为人的人格体,须受到应有尊重并不为任何人所有。她不能够像物一样被随意转让、抵押和处分。尽管继承法中一般都保留有对胎儿财产的预留份额,但胚胎自身并不发生继承的问题,不可以像财产一样可以为有关权利人的亲属所继承。而基于对人自身尊重和保护的需要,人体胚胎不能像财产那样被人们用来获取经济利益,如用于出租、出卖等。人体胚胎具有特定的内在价值,尽管这一价值不足以赋予其自身与人同样的权利,以致在其自身与父母和社会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它不得不服从于后者,但作为人类早期的生命形式却同样必须被给予必要的尊重。而胚胎的利用必须符合生命伦理的基本原则,不得滥用……这些都是基于对人类生命伦理规则认真考量并为了人类社会健康发展而应当在法律上作出的规定。对于胚胎,我们必须正视它的这种伦理地位,并在立法中肯定它的这种地位,从而在调整相关的法律关系时作出正确的裁量。

作为一种更趋近于人而非物的人格体,涉及胚胎的法律调整应当在利益衡量的基础上立足于人格权法的角度来进行;易言之,应当从人格权的角度来思考胚胎的归属与处置问题。原因在于,人格权法是一种能够对人以及具有人格性的实体给予合理保护的法律制度,这与物权法、合同法等物法直接将人格体降格为物而适用物法规范有着本质的不同。在人格权法的视野下,人格体是能够获得不同于物的应有对待的,人格体的伦理地位获得应有尊重;而法律对于人体胚胎的处分往往会通过利益衡量的方式来进行,除了要考虑胚胎自身利益及其父母的利益之外,还要考虑经由一定伦理观念和价值规则体现出来的社会的利益。这样的法律调整能够最大限度地尊重人体胚胎的人格性利益,使人体胚胎的保护获得伦理上并继而是法理上的足够支持。